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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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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教育厅(教育局、教委)、公安厅(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 近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进行诱导性营销,发放针对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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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供应链金融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积极推动广州市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探索构建广州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供应链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确保供应链金融安全规范,根据广东省推进供应链金融平台创新试点和广州市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广州市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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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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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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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不含深圳)2019年度小额贷款公司“楷模”监管评级A级以上机构通报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2020〕34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支持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有序发展,我省试点开展了以《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楷模”监管评价指标体系(2019年度)》为核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AAA、AA、A、BB、B、C、D、E等8个等次,其中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社会贡献突出的机构冠“+”。我省将积极推进评级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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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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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全国小贷行业标杆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作用,扎实做好小贷公司监管、发展和创新工作,努力将广州建成全国小贷行业标杆城市,制定本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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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穗府规〔2020〕2号)关于建立广州市应急转贷机制的要求,我局牵头研究设立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流动性支持,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现将《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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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现按照机构改革等要求,将穗金融规〔2018〕9号做出如下修改:一是根据机构改革修改单位名称,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删除原第十、十一条(五)“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事项兜底条款;三是在第十六条明确文件实施的具体到期日。其他条款和办法有效期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