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

根据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基于此,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义为经国家授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比较合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