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价值

我国法律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相关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民间贷款机构首次在制度上获得合法身份,大批捷足先登的企业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并迅速投入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具有重大的价值,具体体现在:

1.有助有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直面临着金融薄弱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上述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表现出来就是:一方面,广大农户因各种种植项目或其他需要有急切的贷款需求,但农户若要向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充足的担保或抵押,贷款手续繁多、复杂;另一方面,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各类金融机构,基于无担保或抵押等潜在贷款风险和监管费用过高等成本因素的考虑,缺乏对广大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

作为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中间体——“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以新的金融组织形式进入金融组织体系。目前的金融组织体系,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元化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高效的农村信贷服务,有利于打破农村金融领域的垄断供给,成为未来多元化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2.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大局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支力量,它们在经济增长、保障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占工业产值的60%,占就业安排的75%。此外,众多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推动新科技革命的发展、新兴行业和部门的创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开拓性的作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相对于中小企业的数量及其作用而言,资金融通方面显然不足:中小企业总数占全国企业99%以上,但在2009年上半年7. 37万亿元贷款中大型企业占47%,中型企业占44%,而小企业仅占到8.5%,融资难己成为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争事实。

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主要以“三农”和中小企业为贷款对象,作为民营的放贷机构它具有放贷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易、放款速度快、贷款期限灵活等优势,有利十控制小额贷款的业务风险,恰恰迎合了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难的需求,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更多选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地缘性强,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背景比较熟悉,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和监督优势,使调查风险及成本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机构形式出现就成为一种有益尝试和必然的结果。全面放开“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3.有助于民间资本逐步纳入到制度框架中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可以从事金融活动的,因此大量民间资本始终顽强地生存在地下空间。这些闲散资本始终只能在金融市场体外循环,被合法金融排除在外,这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也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民间借贷,就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借款,包括向各种“标会”、“基金会”、高利贷组织等融资。只要有市场机会和交易的空间,就有民间借贷产生的可能。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后遗症颇多,容易诱发民间生产和生活矛屑,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11年上半年,在正规金融体系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民间借贷出现了异常火爆的景象,民间拆借愈演愈火,所有投资无门的资金都开始涌向拆借领域,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争先恐后地大肆做民间拆借业务,疯狂的民间借贷背后,实则隐藏巨大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规模发展,为大量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为民间融资正规化、阳光化提供了机会,有效遏制了民间高利贷、洗黑钱和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的无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