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小贷公司监管框架2.0版 门槛大降

昨日,央行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小贷公司发展补齐监管框架。

及时升级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表示,“此次《条例》出台十分必要。小贷公司经营金融业务却不是金融机构,因此适用《公司法》而非《商业银行法》。《条例》的出台将弥补这一空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更新,或可称之为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升级。“经过多年的摸索尝试,监管层对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了解更加深入,同时,也发现了某些此前并未受到有效监管的行为。”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单位、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证券时报记者称。

业内人士称,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的民间借贷体系一直缺乏有效监管,加强监管也日趋重要。

“相比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小微、‘三农’等传统金融覆盖不足的群体方面有先天优势,监管利于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且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小微、‘三农’融资方面的优势。”廖志明称。

门槛大降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此外,大大降低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门槛。

方颂表示,“2008年的管理条例部分放开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但由于成立小贷公司的门槛高,注册资金需要3000万元以上(大城市需要一亿甚至两亿以上)。当时只有小部分实力强的机构能够成立小贷公司。此次《条例》降低了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将游离在外的放贷机构纳入监管。”

此外,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36%以上则不受法律保护。这也为《条例》的制定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36%以下的利率水平基本涵盖了80%的民间借贷。这使原本浮在水面之下的放贷机构,得以通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牌照,正大光明地经营发展。

融资渠道拓宽

廖志明称,“《条例》拟明确小贷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这有助于缓解小贷公司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发展遇到瓶颈的问题,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方颂表示,融资渠道狭窄是小贷公司最大的短板。“《条例》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也可能为P2P平台提供新的发展路径。”

方颂进一步补充称,“这也或将促使P2P平台获取小贷公司牌照。此前,由于小贷公司的牌照门槛太高,一般的P2P平台很难达到要求。现在《条例》的出台,可能促使P2P公司申请牌照。当P2P具备资质后,它们可能先成立放贷机构,随后再到网上进行放贷,此类模式相对简单,容易操作。之前十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把P2P定义为信息中介,但在管理上又规定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P2P公司具备放贷资质后,可能会突破目前的一些经营方式,成为P2P发展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