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梅兴保: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

“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对‘三农’、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金融支持”,是政府工作报告对今年工作提出的要求。而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一直牵动着各级政府的心,也成为金融探索的重要领域。

目前,全国共有6080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近6000亿元,有效弥补了小微企业由于大型金融机构支持不足的局面。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探索实验阶段,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种种困境。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行外部监事梅兴保就此提交了《关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提案,他认为,必须从政策、制度等方面入手,扶持这种新型小微金融组织的发展。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业务但不可以吸收存款使其不同于商业银行。而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企业,贷款业务要赚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是民间金融组织,或是一般企业,目前尚未给出明确的定性。”梅兴保认为,定位不清使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银行业金融系统之外,进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补充,致使其可用资金紧张,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同时,尚未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无法从中获得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剧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却可以进行贷款,需要按“金融保险业”科目征收5%的营业税,但却无法享受到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此外,其还应以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主要归属于省级政府,由各地设立的金融办负责,而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又是一项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任务,各省金融办在监管过程中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各地政出多门、千差万别,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由于自有资金相对较少,加之自身无法吸收存款,导致其可用资金总量有限,从而在面对所服务客户旺盛的贷款需求时,小额贷款公司必然会产生巨大的资金缺口,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

对此,梅兴保建议,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降低税赋,二是完善相关法律与规章,三是放宽限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四是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社会目标,必然会遇到成本、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难题,政府给予适度的补贴是必要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支农、惠农的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内,对其进行税收减免,并给予适度补贴,鼓励其发展。”梅兴保提出,补贴形式既可以是直接的货币补贴,也可是使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获得更为优惠的利率。政府的扶持不仅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盈利的目标,还有利于其减轻自身社会目标的偏离。他建议,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同时降低所得税30%。

据了解,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文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广泛推广、发展,其急需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加以指引、规划。梅兴保认为,特别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标准、监督管理、税收优惠、设立目的及利率确定等方面,应重点进行立法完善。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信用业务的准金融机构,应将其纳入银监会的统一监管以及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

为鼓励和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梅兴保建议,应放宽对控制权的限制,允许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数额限制,如允许经营状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比例不超过自有资金的1.5倍到3倍,以增强其放贷能力。出台政策鼓励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可采用参股的形式给予其资金支持,再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零散客户放贷,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