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
粤金〔2010〕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整顿对象
2008年3月8日以后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融资性再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非公司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时间安排
全省规范整顿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在此时限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不误担保业务的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尽可能缩短规范整顿的时间。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其中,采取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三)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正常经营业务,需变更相关事项的应按规定申请报批。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省金融办将名单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其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小组,由省金融办主任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工作机制和联系方式,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省金融办。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解并主动参与规范整顿工作,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地在开展规范整顿工作的同时,要充分注意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应急报告和处置机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对规范整顿不达标的企业,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