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金融局(办),顺德区财税局、金融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精神,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制订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办法》所称的涉农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执行。

二、由于今年申报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2年度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对照《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务必于2012年11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金融办。以后年度的上报时间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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